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爸因案逃亡媽離婚不回來 他霸氣奪親權!照顧同父異母手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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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阿國(化名)有1個同父異母的未成年手足,父親與後母在2010年因故離婚,並約定未成年孩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由父親單獨任之,而後母離婚後就離台。不料,父親因案被通緝,逃亡海外自此行蹤不明,只剩下他與手足同住照顧,因此依法請求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。
阿國的父親及後母,均未照顧扶養阿國的未成年手足,疏於保護、照顧,並且情節已達嚴重程度,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。因而阿國請求宣告停止父親、後母對未成年手足之親權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法官審酌,按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,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,則依該條所定之順序,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:一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二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。三、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等。因此依法依法即由與未成年手足同住的阿國,擔任第一順序之法定監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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